许可条件: 公司撤销分公司的,应当自撤销决定作了之日起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申报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二)《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三)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注:
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于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办事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联系人:李晓玲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