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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浦东注册公司  时间:2018-02-09 15:30:08

  股权自由转让是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公司法规定,股权可在股东之间内部转让,也可由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

  股东内部之间的股权转让,属于公司股东共同意思自治范畴,转让程序、转让条件等按各股东共同签署的合资协议或公司章程规定办理即可。本文今天讨论股权对外转让问题。

  依据我国公司法,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应满足下列条件: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三个条件可总结为一点:对外转让股东应经其他股东同意。那么,未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与第三人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公司法及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未作规定,司法实践存在不同判例。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9期)发布的股权转让案例中,法院认为,“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既未通知其他股东,更未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该股权转让行为无效”。然而,随着2009年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出台及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及部分地方法院(如新疆高院等)开始有判决认为,公司法关于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之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股权转让协议仍然有效。

  

  笔者认为,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股权转让协议应为有效协议(至少是效力待定),理由主要有四: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主要系为规范股权对外转让程序,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属性,应为管理性规定(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认定协议无效的依据;公司法没有规定“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股东不得对外转让股权,或股权行为无效”;鼓励交易、增进社会财富、尽量促使合同有效是合同法基本原则及价值追求,认定协议无效不利于交易秩序的稳定及善意第三人权益的保护;有人民法院判例支持。

  当然了,从最大限度保障股权转让协议有效的角度出发,股权转让方于转让前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自然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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