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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为“善意取得的虚开发票”,补缴税

来源:web  时间:2018-03-21 14:02:59

  山东省某市A纳税人2017年10月份接到税务机关通知,其2013年取得的 B进出口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0余份,价税合计350余万元,被认定为虚开发票,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接受检查。

  

  A纳税人经问询得知,B进出口公司属于 市国税局2017年9月发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案件“海啸1号”的涉案企业,其开出的发票属于“已认定虚开的专用发票”。

  A纳税人整理了与接受调查的发票相关的交易资料,查明此笔涉嫌虚开的交易系2013年,该纳税人委托 C货代公司从海外采购某货物的一次采购行为。

  因A纳税人没有进出口权,C货代公司介绍了B进出口公司给A纳税人,A纳税人将货款支付给B进出口公司,在C货代公司的安排下,B将货款支付至A的海外供货商。后C货代公司通过其他途径从海外供货商处取得该批货物,并安排物流公司将货物配送给A纳税人,同时授意B进出口公司开具专用发票给A纳税人。整个交易中,A纳税人并不知晓B进出口公司没有实际参与进口货物交易的真相。

  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后,A纳税人将与交易相关的商品物流证明、资金证明、交易合同等资料整理递交给税务机关,证明了自身并不知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税务机关处理意见:

  1、B进出口公司属于 市国税局2017年发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案件“海啸1号”的涉案企业,其开出的发票属于“已认定虚开的专用发票”,因此A纳税人接受的相关专用发票属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纳税人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应依法追缴;

  2、根据A纳税人递交的相关资料,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因此,对购货方不以偷税论处。

  3、要求A纳税人补缴已抵扣的税款50.85万元并加收滞纳金40余万元。

  以上处罚依据为: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A纳税人的申述意见:

  1、根据税务机关已经取得证据以及企业整理的与此交易相关的资料,对税务机关将相关专用发票认定为“善意取得的虚开发票”没有异议;

  2、对税务机关要求将相关涉案发票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50.85万元做进项税额转出,补缴税金没有异议;

  3、税务机关要求加收40余万元滞纳金的处理意见不予认可;

  具体申述理由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明确以下意见: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根据此规定,既然此笔涉案专用发票已被认定为“善意取得”,因此,税务机关不应加收滞纳金。

  最终处理决定:

  税务机关采信纳税人的申述意见,要求A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将涉案的专用发票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补缴增值税50.84万元。

  附:税案“海啸1号”的背景:

  2017年9月, 市稽查局风控中心发布税案《海啸1号》,公布1020户 企业大量虚开专票,30750户全国企业接受发票,涉案金额 420亿,税额 72亿!其中广东省内有11000户。

  同时,风控中心发布《 “海啸1号”专案协查工作指引》,要求对相关企业进行严查。

  目前,公布的只是第一批涉案企业,第二批涉案企业即将公布。

  同月,广东省开展了“飓风38号”行动,破获虚开骗税案件10余宗,抓获犯罪嫌疑人80余名,初步统计涉案金额110余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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