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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干货」有限合伙、普通合伙有这8大区别;合伙企业

来源:浦东注册公司  时间:2018-02-05 13:00:07

  这是一篇深度干货文章,不注水,我就不搞什么开场白了,咱单刀直入,直捣黄龙,可好?

  下面就让我们来解剖一下合伙企业这只我们“熟悉的陌生麻雀”。(干货有点长,慎入哦!)

  

  合伙企业,是指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股东常见的都是个人,但其实也可以是公司或其他组织,例如:

  A公司和B个人共同出资组建了C合伙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也就是说,上述组织不能出资创立普通合伙企业,只能创立有限合伙企业并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有限合伙人区别详见下述)。

  合伙企业首先要遵循以下5点《中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1、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若A合伙人在清算前将一些东西卖给了B,本来这是不合法的,但如果B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的,那么B无需退还,企业的损失由A承担。

  2、

  合伙企业的利润如何分配,亏损了又怎么分担呢?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3、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你比如:

  小快小栗子:

  A和B合作成立了普通合伙企业,A出资4万,B出资6万,那么可以约定偿还债务时,A最多只还40%,剩余由B还。

  如果欠了100万,A还了40万后,虽然兜里还有钱也承担无限责任,但有权要求B来还剩下的60万。若B没有钱还,A需要先还上,然后再向B追偿。

  4、

  合伙人个人欠了外债,还不起了,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和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小快小栗子:

  A和B合作成立了合伙企业,A出资4万,B出资6万,现在A以个人名义欠了外债20万,还了16万但没钱了,债权人有权要求该合伙企业将A4万的股权用于偿还。

  5、合伙人若无故要退伙,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和公司制企业相比,合伙企业有以下这些特征。

  公司的对应特征都是合伙企业这些特征的反面。

  在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进行pk之前,咱们先上个前菜,对比一下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人这三个概念。

  普通合伙人是企业的“主人”,与有限合伙人相比,其出资更多,权力更大。而且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为从某种角度来说,这个企业就是属于他的;

  有限合伙人相当于跟在主人后面的小弟,企业不是他的,他只需要根据出资承担责任,把那个赔完就算了,就算企业还欠钱,也不关他的事;

  执行合伙人就是对内对外执行企业事物的合伙人,就是老总,负责经营管理企业,相当于有限公司中的执行董事。

  你可能会问:

  合伙企业里可以分别有多少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人呢?

  看完下面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8大区别你就知道嘹。

  1、

  普通合伙企业要求有2个以上合伙人,没设上限;

  有限合伙企业应有2-50个合伙人;

  2、

  普通合伙企业只有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

  3、

  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当执行合伙人有同等权利,可以都做执行合伙人。但若合伙人数太多,所有普通合伙人需委托一个或几个合伙人作为执行合伙人,委托后其他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只能监督执行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只能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得作为执行合伙人,不得对外代表公司;

  小快小贴士:

  如果执行合伙人不是个人,是企业组织的,其执行合伙事务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4、

  普通合伙企业所有合伙人都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5、

  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6、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都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7、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8、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业务交易;

  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业务交易;

  从上可以看出,一个合伙企业可以有多个普通合伙人,多个有限合伙人,多个执行合伙人。

  

  虽然咱们生活中常听说合伙企业,但基本上都是上述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特别是有限合伙企业较为普遍。

  可其实还有一种合伙企业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你可以理解成其特征介于普通与有限合伙企业之间。

  《合伙企业法》规定: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成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那它特殊二字,从何谈起在何处呢?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首先要符合与遵守上述对合伙企业总的要求,其次还要遵守以下三项特有规定。

  小快小贴士:

  合伙企业如果没有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会被处以2000-1万的罚款。

  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必须要有法定的董事、监事、经理职位,但合伙企业没有董事长、董事会、总经理、股东会、监事会这些说法。

  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就相当于股东,执行合伙人就相当于执行董事或经理。

  若有不当之处,欢迎留言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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