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于9月份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将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许可正式纳入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这意味着从9月起,营利性民办学校及培训机构在获得审批机关发放的办学许可后,应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先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在取得教育局的办学许可证后,即可正式申领工商营业执照。按照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董事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另据了解,民办学校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学校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等作字号,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学校授权,且使用该学校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