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
二、办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令)
三、实施程序:
1、受理
申请单位向市安监局行政许可窗口(市政府中心二楼)递交申请资料,窗口工作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2、现场核查
初审合格的,由市烟花爆竹监察大队各联组及安监站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
3、审查
由市烟花爆竹监察大队行政许可办(公安局七楼)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对申请资料、现场核查等进行审查。
4、审核
由市烟花爆竹监察大队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内对审查受理和审查程序的规范性及审查结论的准确性进行审核。
5、决定
由市安监局主管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审查程序、审核程序的规范性及其结论准确性的意见,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结论。
6、发证
决定许可的,由市安监局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决定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报资料目录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审查书(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预先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安全管理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和内容;
4、为从业人员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5、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有关证明材料;
6、经营场所(专店、专柜)设立封闭式货柜照片和经营场所位置及周边情况示意图;
7、经营场所安全警示标志清单;
8、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或销售人员的安全资格证;
9、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新办不需提供)。
备注:
1、所有的复印件必须带原件核查
2、所有的资料一式三份,按顺序装订成册。
3、所有资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非申请人办理许可事项的,需由申请人下达委托代办书(需由申请人签名、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