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上海音像制品零售或出租公司的审批,需根据以下规定:
(一)《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241号)
(二)《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7年5月2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
(三)《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6年10月25日文化部令第40号)
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