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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债务处理思路之建构

来源:web  时间:2018-03-17 12:54:20

  注销后遗漏债权债务的处置,在上述对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债务的法律属性及公司处置主体资格保留制度进行论述后,笔者认为,建构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债务处理思路必须以原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债务人利益衡平理念为基本指导原则,在合理范围内最大程度实现各方利益的衡平。 具体处理思路为:

  第一 ,建立公司注销后处置主体保留一定期限的制度,由于我国传统公司法立法及理论认同公司注销登记法人资格消灭,这不利于公司注销后出现遗漏债权债务纠纷的解决,也不利于维护原公司股东、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公司注销后处置主体保留期限届满后出现的遗漏债权的处理,该阶段出现的遗漏债权,由于法定的处置主体保留期限已届满,处置主体资格已灭失,因此就该部分遗漏债权的处置必然涉及该部分债权由谁享有、如何实现以及分配原则等方面 。

  第四,公司注销后处置主体保留期限届满后出现的遗漏债务的处理,基于过错责任对应原则考量,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其一 ,如果在清算程序中由于清算组未履行通知义务或在公告程序中存在过错导致遗漏债务在清算届满方出现,则遗漏债务对应的原公司债权人在股东清算受益范围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清算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责任以遗漏债务对应债权人本应分配在清算程序中分配的财产额度为限。

  其二,如果清算程序中清算组履行了通知义务且在公告程序中不存在过错,则遗漏债务对应的原公司债权人在股东清算受益范围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自行承担。

  当然,在上述两种处理思路的情况下,处置主体保留期限届满后如新出现了遗漏债权,则可以比照上述遗漏债权行使及分配的思路予以共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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