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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课堂——公司要注销,债务如何处理?

来源:浦东注册公司  时间:2018-02-02 17:46:01

  当公司陷入困境难以维续之时,解散并注销公司也实属无奈之举。在选择注销公司之前,不少股东会心存侥幸地认为公司注销后,债权人无法要求公司偿还债务,公司就此“躲过一劫”?事实上,如果公司要注销,公司债务没有处理妥当,股东、董事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均可能面临赔偿风险。

  法律规定了公司在注销之前应成立清算组,而清算组的任务之一,便是通知、告知债权人,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之规定,清算组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后,在公司清算时会以公司的财产进行偿还。

  若公司未按法律规定进行清算的或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可能要承担如下赔偿责任:

  0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02—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03—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04—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注销前,依法成立清算组,通知、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是必须,并应妥善处置公司的财产,积极处理公司债务,以免债权人把手伸向股东等人的个人“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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