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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持股权”处置的几种思路

来源:浦东注册公司  时间:2018-03-06 17:38:56

  

  股权代持,即当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 不能或不便于担任某一公司股东时,常以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信任的人(显名股东)代为持有股权,并履行相应的股东权利义务。

  虽我国法律并未承认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但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对双方当事人以《代持股协议》等形式达成的股权代持关系予以确认,并对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因“代持股权”处置的原因且具体情形各不相同,但可遵循“先明晰代持股权,后进行股权处置”的原则。

  一般而言,有如下几种方式,仅供参考:

  一、若存在代持协议时,可按照代持协议约定,对代持股权进行处置;

  二、若不存在代持协议时,可考虑由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协商一致,解除代持关系,受让股权后再进行处置;

  三、可考虑由隐名股东认可的第三人与显名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当第三人依法受让该股权后,再对其进行处置;

  四、若满足股权回购条件,可考虑由企业进行股权回购且完成相应变更手续后,再对该股权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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