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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股权被偷偷转让,咋办?!

来源:浦东注册公司  时间:2018-03-02 10:30:25

  甲和乙、丙共同出资100万元成立A公司,主要经营农副产品的收购和销售等,甲身份比较特殊不便于直接出面做股东,但又不想放弃,有人给他出主意,可以找个人以他的名义出资,这样就能达到目的了,甲也认为这样做很切合他意,于是甲找了朋友丁,丁很爽快的同意了,甲出资40万占股比40%,乙出资30万占股比30%,丙出资30万占股比30%,其中乙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丙负责财务,甲不在公司任职,丁只是名义股东也不在公司任职,公司成立后在乙的精心管理下,公司发展还可以,利润年年递增,这时丁的家庭出现了困境,丁为了摆脱困境,向乙和丙谎称甲要转让股权,乙和丙都没有购买,丁以50万价格将股权转让给了戊,并办理了股东名册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消息不胫而走传到了甲的耳朵里,感到很吃惊,咨询律师咋办?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股权代持发生的隐名股东重大法律风险!

  目前来看,如果想挽回损失,那就要审视丁和戊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无效则甲的股权没有丧失,否则就没有了。

  1、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6条第一款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处理”。

  2、依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如果戊具备如下条件则取得该股权,否则不能得到该股权:

  (1)戊在和丁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不知道丁仅仅是显名股东即戊是“善意为之”,可取得股权。反之,明知丁是显名股东,无权卖其所持股权,仍与其交易股权,则戊是“恶意为之”,不能取得股权。

  (2)戊在取得股权时价格是按照市场价交易的,戊向丁付清了价款,可受让股权;如果显著低于市场价,则损害了甲的合法利益,则戊不能取得股权。

  (3)戊的股东身份已经登记在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备案。

  以上三个条件,同时具备即:善意的;市场价;过户登记;则戊取得股权,应受法律保护。否则,缺少任何一条件,则该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戊不能取得股权。

  3、如果戊取得股权,甲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呢,甲丧失了股权,但是甲仍有权向丁追偿,要求丁赔偿损失。

  该案例启示:

  一、隐名股东与显明股东双方之间是一种委托投资合同关系,对隐名股东来说潜藏着极大的风险,就像上述案例所述甲,如果操作不当有可能花落人家。

  二、隐名股东委托显名股东代持股权,如何规避隐名股东的风险,一定要从股权代持协议上下功夫,最好请股权专业律师把关,制定具体详细的条款,免得日后痛失股权而无可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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