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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来源:web  时间:2018-03-23 19:24:04

  登记期限:(设立)

  1、名称 分局受理的,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 4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市局受理的,当场决定。

  2、设立 法定时限,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登记期限:(变更)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登记期限:(注销)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登记期限:(备案)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登记条件:(设立)

  申请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 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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