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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设立条件和流程有哪些

来源:web  时间:2018-03-20 11:20:04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设立条件和流程:

  一、设立条件

  (一)申报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主发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主发起人应是工商信用等级A级以上企业,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民营骨干企业或回归企业,试点初期要求主发起人必须是实业型、生产型企业,不能是担保公司、寄售行等非实业型、生产型企业;

  2.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试点县(市、区)范围内;

  3.征信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

  4.上一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5.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经济犯罪记录和非法集资记录;

  6.县(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其他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试点县(市、区)范围内;

  2.征信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

  3.上一年度盈利,净资产达5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4.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经济犯罪记录和非法集资记录;

  5.县(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试点县(市、区)范围内;

  3.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能提供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

  4.无经济犯罪记录、不良信用记录和非法集资记录;

  5.县(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回归企业发起设立或参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条件

  为支持回归创业创新,鼓励符合条件、投资的企业,主发起设立或参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其在外企业总部应承诺共同承担风险责任。

  (五)注册资金及持股比例规定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一般为1亿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30%,其他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也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

  二、设立流程

  1.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其中回归企业需由县(市、区)对其进行认定;

  2.县(市、区)政府向市金融办提出试点申请;

  3.市金融办函告县(市、区)政府,主发起企业进入筹建阶段;

  4.经县(市、区)联席会议初审后,上报市联席会议,经复审通过后批复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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