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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通知和公告注销公司,可能会被判罚

来源:web  时间:2018-03-19 18:51:41

  公司注销就意味着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的灭失,公司注销后原有的债务也就一笔勾销。但是公司注销的前提是需要进行清算,而公司清算需要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定的通知和公告程序。实际生活中有股东不愿意主动将消息告知债权人、尽量避免“惊动”债权人,希望静悄悄地注销公司,甚至是自己虚构个清算报告了事。

  但是不通知不公告即注销公司的办法不可行,如果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需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清算组成员)很可能被判承担责任!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特别提请注意的是,《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清算组组成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与即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第七十条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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