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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专用权与注册商标的冲突

来源:web  时间:2018-03-18 20:28:14

  关于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问题 , 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两方面的情况。 一方面是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先的企业名称冲突的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可以按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通过商标注册异议程序、撤销程序解决。另一方面是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把他人的驰名商标登记为自己的企业名称 , 欺骗或者误导公众 , 损害商标专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问题。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专用权的冲突 , 原因是多方面的, 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这两个权力取得方式的冲突。

  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均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 , 分别受商标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调整。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加工、拣选或者经营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项目, 需要取得商标权的 , 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注册 , 经商标局审查 , 符合法定授予条件的, 商标局核准注册 , 发给商标注册证 , 并予以公告。 申请人从核准之日起享有商标权。 而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享有的企业名称专用权 , 则是先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业设立申请, 企业经其核准登记后 , 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企业名称专用权。

  

  这样就存在一个问题:一方面 ,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取得由商标局进行全国检索, 而企业名称专用权的取得由不同级别的工商局在所辖区域范围内进行检索, 二者并不交叉检索 ;另一方面 , 法律法规并不要求排除注册商标中的文字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相似 , 因此 , 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注册商标中的文字 , 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相似情形便由此产生, 从而导致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专用权的冲突。

  我国目前没有明确处理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专用权冲突的法规。1999 年 4 月 5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若干问题的意见》 , 指出:“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均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 , 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保护。”[并指出“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 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 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 , 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 同年12 月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 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称予以纠正(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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