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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是否需要特殊保护?

来源:浦东注册公司  时间:2018-02-04 10:30:06

  我国1982年《商标法》并没有关于驰名商标的规定,与之配套的1988年实施《商标法实施细则》中也没有相关的规定。

  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在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实施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开始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并对其含义和认定标准进行了界定。但是该规定将驰名商标限定为注册商标,不包括未注册商标,与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尚有一定差距。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确立了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规则,打破了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做法。但是此时的司法认定只限于“域名纠纷案件”,并且只对涉案的注册商标驰名与否作出认定,同样不适用于未注册商标。

  

  2001年的《商标法》借鉴了国际公约的规定,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的内容,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出明确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该法并没有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问题进行明确。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基本确立了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制度,将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从“域名纠纷案件”扩大到了所有的商标纠纷案件中。

  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该规定对驰名商标的概念、认定标准、认定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改变了原《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中批量认定驰名商标的做法,采用了“被动认定”、“个案认定”的原则。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施行了《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一个专门针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问题的法律文件。对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的认定范围和标准以及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等问题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增加了“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内容,以解决愈演愈烈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异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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