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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黑名单”制度你真的了解吗?

来源:web  时间:2018-03-17 09:47:54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3号公布,以下简称《办法》)于2016年4月1日正式施行。什么是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又称“黑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法律属性是什么?如何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一、什么是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办法》规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为什么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称为“黑名单”

  《办法》是对国务院关于建立“黑名单”制度要求的贯彻落实。在实践中,通常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称为“黑名单”。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称为“黑名单”制度, 主要依据以下三个

  依据一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 “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依据二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 “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

  依据三 2016年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附件中明确指出 “政府部门涉企信息是指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 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统计抽查检查结果信息、企业统计年报除外)。”

  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法律属性

  在法律属性上,设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是行政部门的一种信用监管措施,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信用监管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一是信用监管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六种行政处罚措施之一,《条例》和《办法》也明确将其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二是在执法程序上,执法机关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程序也不是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而是按照《办法》规定的时限执行。

  三是在后果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会对企业在经济利益上造成直接减损,虽然企业会因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而造成商业信誉上的减损进而造成经济损失,但这属于间接损失,与行政处罚给当事人的直接制裁有一定的区别。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用约束机制是对行政相对人失信记录和行政执法结果进行累计后,再对其实施的权益限制措施,是一种创新性行政约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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