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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审查过程中,两个文字商标近似是如何判断的?(一)

来源:浦东注册公司  时间:2018-03-06 20:56:05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那么,一个注册商标究竟是如何判断近似或者不近似的呢?今天,我们就以文字商标的近似审查为例,一起来看看文字商标的近似审查是如何判断文字商标近似或者不近似的。

  

  1、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迪安”商标与“安迪”商标近似;“嘉仑曼尼”商标与“曼尼嘉仑”商标近似等等。

  2、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哈罗哈罗”商标与“哈罗”商标近似;“Vicki·Vicki”商标与“Vicki”商标近似等等。

  3、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 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 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蒙尔斯吉”商标与“蒙尔斯特”商标近似;“帕洛尔斯”商标与“帕尔斯”商标近似;“心之必达”商标与“心至必达”商标近似等等。

  但商标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 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例如:“东方雪狼”商标与“东方雪”商标不近似;“舒尔派斯”商标与“迷尔派斯”商标不近似等等。

  PS:这个地方告诉我们:注册商标发现相同商标时,加字注册或者换字注册也是要讲究策略的,不要盲目的加字或换字注册。

  4、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蕙特曼”商标近似“惠特曼”商标;“KATANA”商标与“CATANA”商标近似;“易唐”商标与“易糖”商标近似等等。

  但如果商标含义、字形或者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比如:“好歌”商标与“好哥”商标不近似;“幸运数”商标与“幸运树”商标不近似等等。

  特别提醒:这点也是影响商标能否注册成功的关键。

  5、商标文字构成、读音不同,但商标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 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乐士”商标与“乐土”商标近似;“酷儿”商标与“酷几”商标近似;“恩琪”商标与“思琪”商标近似等等。

  以上就是文字商标审查过程中判断文字商标近似或者不近似的部分内容,更多精彩内容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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