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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允许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从事建筑物清洁服

来源:web  时间:2018-03-21 18:45:29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其可以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 标准增加以下行业:

  1、建筑物清洁服务(小类8321)。

  2、广告制作:仅指广告业(小类7440)中的广告制作。不包括广告设计、策划、公关、市场调研、发布、宣传、展示、代理、流动广告及广告宣传品的发送活动。

  二、工商登记机关对港澳居民设立个体工商户申请从事广告制作的,应在核定的经营范围中标明“广告制作”,不得核准为广告业或广告业项下的其他项目。其他有关问题仍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执行。

  三、各单位接到此通知后,请及时传达贯彻到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学习有关文件精神,熟悉、掌握相关的政策和规定,保证从2009年1月1日起,顺利实施《补充协议五》关于进一步放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的有关规定。要加大对新规定、新政策的宣传力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进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进一步健康发展。

  四、为了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情况,我局对《全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统计表》进行了调整。请各地按照总局办公厅的有关规定上报统计报表。在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也请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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