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提供有关证件、资料交税务机关审核;
① 内资单位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及复印件;
、营业证明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证明;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银行开户许可证;
、委托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房屋产权证书或租房协议;
、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②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及复印件;
、由企业董事会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登记证件;
、企业总机构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总机构的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可免提供合同);
、银行开户许可证;
、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填报《税务登记表》
(三)税务机关应自收到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资料之日起 日内审核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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